净水器漏水引发赔偿纠纷消委会列为年度维权案例

2024-06-24 淋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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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3月15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其官微发布了2019年福建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共计12个。其中,案例之二是一则因净水器质量上的问题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

  家住福州市万科金域榕郡的消费者池先生因为家中的AO史密斯净水器漏水导致整个单元房地面被水淹,木地板、家具、墙纸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渗水问题甚至殃及隔壁邻居和楼下邻居一起受灾,池先生与经营者就关于财产损失的认定和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问题久拖未决。

  引发邻里关系紧张,池先生很是闹心,但又身在美国,无法及时赶回国处理相关事宜,无奈之下,池先生拨通越洋电话向福建省消委会寻求帮助。

  由于投诉人池先生人在国外,故委托他的亲友代为投诉,向我会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我会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证实池先生反应的情况属实。

  经查明,池先生家里净水器漏水原因系净水器过滤器连接处断开造成,经营者对于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愿意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理由是:2户邻居不是AO史密斯产品的合同相对人,故不在财产受损的理赔范围内;针对池先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该适用实际受损价值进行估算,因为池先生受损的房屋系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精装房,故应该按照购房时,开发商投资的成本价格进行折旧计算,其中墙布的损失只能计算至离地50CM的范围。

  消费者不能接受这样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式,主张计算标准和金额应该依据当前的市场家装价格进行估算,结合墙布存在无缝特点,应该全面计算损失;另外2户邻居的财产损失与净水器漏水存在因果关系,池先生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所以AO史密斯厂家应承担池先生对2户邻居的损害赔偿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别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出售的产品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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